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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8月11日在黄龙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10月11日生育女儿刘**。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对原告与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并私自用原告身份证贷款50000元,在2012年12月6日信用社催还贷款后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女儿刘**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2、女儿刘*甲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女儿的出生日期。

证据3、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4、证明材料3份,证明被告自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

被告刘某某缺席未提供证据。

经合议庭经合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庭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黄龙县**居民委员会、黄龙县劳动服务局所出证明均是证明刘某某离家外出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证明人付某某因未到庭,该证言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8月11日在黄龙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10月11日生育女儿刘**。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12月份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独自带着女儿刘**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告刘*某在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两年多时间里杳无音讯,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女儿刘*甲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刘*某下落不明,因此原告请求女儿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女儿刘*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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