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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该案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送达后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梁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履行了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将该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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