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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