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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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