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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自由恋爱,于1986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儿子取名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平时工资一发就赌博,原告考虑孩子小多次忍让,认为孩子大,被告会好,现在孩子已经成年参加工作,被告赌博不顾家庭,还是原来的老样子。多年的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己经长达6年之久,2009年夏天分居至今,双方两地生活,原告平时在咸阳,被告平时在延安,偶尔原告一半次回到延安家中,被告也不闻不问,各自独住房间,双方没有话可沟通,感觉跟陌生人一样。原告于2011年9月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给被告改正的机会撤诉,2013年4月原告又起诉到宝塔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又给了被告改正的机会撤诉。3年过去了被告实际没有改正赌博的恶习,也没有改善破裂的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应当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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