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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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