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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高*2010年4月相识,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当年10月登记结婚,因双方缺乏了解,经常因被告酗酒等原因吵架、打架,2012年11月21日孩子高*出生。2013年双方矛盾激化,被告曾提出要求离婚,但考虑孩子小,加之被告父母的劝阻,离婚暂时搁置。因夫妻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且越来越疏远,经多次协商,因孩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其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四份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高*户口薄复印件;3、刘*、高**的借条;4、机动车发票及机动车登记登记证。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姻、子女及财产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所诉房屋系其父母购买,其为原告父亲贷款20万元,其中有6万元其已经给原告35000元,尚余25000元其原意偿还,该贷款应由原告负责偿还,如原告解决好这些问题,孩子抚养权归他,他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高*均系镇安县某单位职工,于2010年4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10日在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21日生育儿子高*,原告在儿子满月后即同被告到原告娘家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又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缺乏责任,不管孩子且有出轨行为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后因个性的差异在生活琐事方面产生一些矛盾,属正常现象。在家庭生活方面应做到互谅互让,彼此信任和理解,更需要相互扶持,多沟通、多理解,双方均应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夫妻仍有和好希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要求与被告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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