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吴**承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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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