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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郝**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延长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冯*、郝**均不服,均提起上诉。2015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冯*又不服,又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被上诉人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郝**在原审及重审时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即聊天记录、照片等,拟证明上诉人冯*是过错方,原审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予以采信;但在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中未有认定,在判决理由中也未有表述。另原审判决理由中有“西**西航花园楼房一套,虽以原告名义购买,但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有使用权,但仍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故本案仅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处理”,但判决结果为“位于西**西航花园楼房一套原告冯*有权使用”,实际并未对使用权进行判决;而“有权使用”与“有使用权”有明显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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