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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又于2015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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