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郝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常*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诉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