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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1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30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11月18日生育一男孩王**。2014年2与24日,双方在定边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时,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一点小事就无端打骂原告,经常将原告打的浑身是伤。2013年被告因对原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双方父母说和及被告的书面保证下回到家中。但被告出尔反尔,原告回家后,被告又因小事暴打原告,原告无奈于2014年9月离家出走。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王**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二、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任何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因该证据系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件,其内容真实,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二,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法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5月30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2011年农历12月19日生育一男孩王**,2014年2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缺乏理解,沟通较少,为此产生矛盾,2014年9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导致夫妻分居至今,故原告提起离婚之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男孩王**,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及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应互相理解与谅解,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婚生子年龄尚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环境,不宜判决离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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