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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诉被告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尤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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