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尤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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