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原告王**诉被告史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娟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尤**诉被告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被告安静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雪**诉被告师来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米**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强诉被告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