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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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