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史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娟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雪**诉被告师来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诉被告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