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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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