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豆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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