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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