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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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