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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多次联系原告但原告拒绝到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传票后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及电话停机,无法送达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案件受理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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