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6日以分居时间未满两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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