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自行和好,现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胡某某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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