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乙甲与赵*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