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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