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麻**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于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别人介绍相识结婚,按照双方意愿被告同意入赘到原告家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于2005年12月15日二人领取结婚证书,并按照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动辄找茬打骂原告,二人脾气不符,而且被告没有一点家庭责任感,不愿承担任何家务。在吵吵闹闹中儿子麻*甲于2007年1月26日出生,孩子刚出生时原告似乎有所收敛,但好景不长,后又与原告争吵打骂。无奈之下,原告于2009年底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份保证书,表示要改邪归正、好好生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更为了给彼此一个机会,原告相信了被告的承诺,从法庭撤诉。但被告并没有丝毫改变,对原告非打即骂。后原告多次起诉均经法院调解撤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麻**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付清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麻某某缺席无答辩。

原告就其诉请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原件2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合法登记结婚的事实和双方及孩子的身份。

以上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在上述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基础上,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07年1月26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麻某甲。婚后双方为家务琐事时有争吵,产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底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共同生活已近十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应互谅互让,理性处理。只要双方正确面对婚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加强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希望,且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