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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移某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移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移某的申请出于本人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移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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