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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7月7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杨**。2009年2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杨*。2009年8月7日补办领取结婚证。孩子出生后原告外出打工,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对婚姻不忠诚,经常与他人交往并发生关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架打闹。2014年农历6月24日被告以外出买衣服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寻找未果,为此曾于2015年4月30日向甘谷县公安局盘安派出所报案被告失踪。被告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女杨**和杨*。

被告辩称

被告杜*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而缺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杜*于2002年农历7月7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杨**。2009年2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杨*。2009年8月7日补办领取结婚证。婚后原告外出打工,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杜*因与他人在生活上有染,故双方经常为此发生打架吵闹。为此,被告杜*于2014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女杨**和杨*。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甘谷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甘谷县公安局盘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杨**、杨*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后多年来婚生子女杨**、杨*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毫无音讯,故将婚生子女杨**、杨*交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对于原告的该请求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双方婚姻前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和被告杜*离婚;

二、婚生女孩杨**和男孩杨*由原告杨*抚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由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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