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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于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12日在天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于2014年9月30日生育长子罗*甲。由于双方了解甚少,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从孩子九个月断奶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亲照顾,被告再也没有看望过。自被告怀孕以来,双方虽然居住在一起,但无夫妻之实,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基本无话可说,偶尔说一两句就争吵。原告打工回家后,被告不但不关心原告,还经常带一些不三不四的男女朋友在家中吃喝玩乐。夫妻共同财产有u0026amp;amp;ldquo;海尔u0026amp;amp;rdquo;牌冰箱一台、烤箱炉子一个、洗衣机一台、电暖气一个。夫妻共同债务有双方结婚时,原告为向被告家送彩礼所贷的贷款5万元。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己经彻底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罗*甲(1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登记时间、地点及婚生子情况均属实。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结婚后才知道我以前结过婚,不属实,结婚前就是知道这个事情。原告所述被告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也不属实,孩子是被原告家里偷偷抱走的,被告根本就没有办法见到孩子。原告所述被告和不三不四的男女在家中吃喝玩乐也不属实。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婚后感情良好,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孩子户口发生了小摩擦,双方感情和好,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还是能够和好。2.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应当由双方共同抚养;3.原告要求负担共同债务5万元,因为双方在2013年12月才结婚,所以原告诉求的债务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罗*就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关系。

经质证,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徐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与被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在天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罗*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缺乏交流,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9月28日,原告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与被告徐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能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加强沟通,有望继续共同生活,且原告罗*也未向法庭提供予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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