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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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