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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