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2月14日以婚姻大事、再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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