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韩*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韩*中应返还冯**的嫁妆42英寸长虹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4200元)、木头箱子1个、毛毯2条、被子2床做价8000元在韩*中与冯**、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抵顶案款8000元,上述物品归韩*中所有,不再返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古浪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