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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领取结婚证,2008年1月2日按照地方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自从两个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争吵也越来越多。2014年10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抚养婚生女孩黄*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领取结婚证,2008年1月2日按照地方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8年12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乙,2012年1月2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甲。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子女年龄均小,需要原、被告共同精心照顾和抚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在生活中要彼此包容、理解,遇事耐心沟通,正确处理矛盾,珍惜为爱而建立的幸福家庭。被告未到庭应诉,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无法查清。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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