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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登记领取结婚证并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常为家务琐事打骂原告。原告为了和被告好好过日子,一再忍让被告,但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打骂更加频繁。孩子出生后,被告不但打骂原告,还打骂原告的父母。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也打骂过原告,但没有原告诉称的那么严重。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4年2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甲某。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结婚共同生活才三年,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孩子也正处于哺乳期,需要原、被告共同精心照顾。在生活中彼此要包容、理解,遇事耐心沟通,正确处理矛盾,珍惜为爱而建立的幸福家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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