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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山民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5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钱某某长期外出,无具体联系地址,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中止对本案的执行。现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钱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同意由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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