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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兴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19日订婚,同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6日生子,2010年11月8日生女。婚后双方对生活的价值观不同,被告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致使双方失去信任。两人发生矛盾后被告经常自残、甚至自杀,双方无法一起生活了。现要求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时间都属实。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不想离婚,我愿意改掉自己的毛病。现在我们还在一个院子里住,最近一个月相处的很好。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王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两份;户口本三本;新胜村委会证明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本;羊棚产权证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两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食品流通许可证一本;共同财产列表一份;贷款借据一份。以此证明家里的财产都归其父亲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且双方曾贷款的事实。

经质证,对以上证据被告马某某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确认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6日(农历10月19日)生育一子,2010年11月8日(农历10月3日)生育一女。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后,双方至今仍在一个院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八年,且已生育两个孩子,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只要双方本着以家庭为重的理念,相互扶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还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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