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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某月某日经他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某月某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某月某日在古浪县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子,取名杨**,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杨**分娩时,因原告难产出血,分娩后做了节育手术。共同生活期间,与被告没有过激的矛盾,但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也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农历九月十九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抚养婚生女杨**。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对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及分居的时间均无异议。

本案争执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围绕争执焦点,原告高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

结婚证1本,古浪县某镇人民政府便函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某月某日在古浪县某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事实。

对上述证据,被告杨*均无异议。

被告杨*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古浪县某镇人民政府便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本院确认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某月某日经他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某月某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某月某日在古浪县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子,取名杨**,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女,取名杨**。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产生较大矛盾。2015年农历九月十九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产生较大矛盾,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抛弃前嫌、相互包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仍是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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