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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某月某日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农历某月某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某月某日在古浪县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女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婚生女张*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抚养婚生女张*某。

本案争执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某月某日在古浪县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事实;

2、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张某某的户籍信息;

3、古浪县某镇某村委会便函1份,证明王某某于2012年9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

4、证人丁某某证明:本人是张*的堂嫂,与王某某以前不认识。2010年9月份,王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无下落。

对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原告张*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4,能证明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络已逾二年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和本院认定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2005年4月28日,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某在古浪县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6年2月6日生育长女张*某。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张*失去联络已逾二年,期间,婚生女张*某随原告张*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尽义务。被告王某某婚后不尽妻子的义务,与原告张*失去联络,下落不明已逾二年,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原告张*主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王某某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张*主张婚生女张*某随其共同生活,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随原告张*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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