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存以已与被告司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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