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47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4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后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
终结本院(2015)玉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