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0年8月,原、被告在古浪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1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杨**,1984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杨**,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属包办婚姻,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2005年3月,被告与本村一女子私奔,杳无音讯,至今未归。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1.古浪县xx乡xx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古浪县xx乡xx村村民,为夫妻关系,现结婚证丢失的事实;
2.古浪县xx乡xx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杨某某系该村村民,于2005年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
原告提供的2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列2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1980年8月,原、被告在古浪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1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杨**,1984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杨**,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属包办婚姻,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照顾关心不够。2005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尽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被告杨某某于2005年3月离家外出,现已长达十年之久,对家庭和孩子不尽责任和义务,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