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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