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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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