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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