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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某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某月某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某月某日在古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婚姻基础不太好,婚后,也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时常殴打原告,其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但原告未报警,公安机关也未确认被告的家暴行为,双方亦未生育子女。2015年农历七月二十七日,双方分居生活。现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对原告陈述的相识、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的时间无异议,对未生育子女的事实也无异议。

本案争执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围绕争执焦点,原告冯**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2013年1月16日,原、被告在古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2、证人冯某乙证明:他与冯**是父女关系,赵某某是他女婿。冯**与赵某某婚后感情不和,赵某某及家人也看不起女儿,女儿生病后赵某某也不及时进行治疗。女儿到赵某某家四年时间,赵某某母亲也嫌弃女儿害了她家四年。

对此证人证言,原告无异议。被告有异议,认为被告及家人看得起原告,对原告好着呢。

被告赵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人王某某证明,她与赵某某是母子关系,冯**是她儿媳。冯**与赵某某夫妻感情很一般,儿媳冯**脾气暴躁,不尊重长辈,在家里也不做家务。

对此证人证言,原告有异议,认为自己脾气确实大,但也没有不尊重被告家人,也经常做家务,与赵某某的夫妻感情不是一般,是非常不和。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根据案情,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本院认定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某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某月某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某月某日在古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农历七月二十七日,原、被告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夫妻关系不睦,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抛弃前嫌,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仍是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冯**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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