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王*分娩后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应受理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宁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