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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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