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展*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外出,现具体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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