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流无确切下落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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