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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8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暂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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