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8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暂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滕**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展泳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