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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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