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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