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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