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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10月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2002年11月,又生育一女孩,取名周*,2005年9月,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吵口,2008年后,被告因与他人有染,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开始恶化,被告经常不回家。2014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吵口打架,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周*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被告并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门,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7年10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周*,2002年11月,又生育一女孩,取名周*,2005年9月,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双方缺乏沟通,互不信任。2014年9月,原、被告再次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生活中,因遵循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本案原、被告结婚基础扎实,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又生育了三个子女,虽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发生矛盾,但事后都能重归于好。现双方虽分居生活,但只要双方多沟通,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仍有和好生活之可能,且在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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